军产房离婚后怎么分割?军产房离婚后怎么分割出去
本文目录一览:
- 1、部队房离婚如何分割
- 2、军人离婚公寓式住房如何分割
- 3、军产房离婚问题处理策略
- 4、军人离婚部队房产怎么分
- 5、军产房离婚如何分割
- 6、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
部队房离婚如何分割
1、在与军人离婚的时候,如果有共同房产也是要进行分割的,而此时最常见的就是对经济适用房的分配。究竟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分配呢?网友咨询:和军人离婚房产怎么分配,如何分割离婚部队房?江苏新帆律师事务所刘珂律师解目前,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,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。
2、法律分析:军人经济适用房同国家经济适用房一样,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购房需求。不同的是,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是军人,且是符合要求的军人。具体的要求根据部队的规定有所不同。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,离婚夫妻房产分割,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。
3、我也同的观点!部队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,法院对此情况在处理时要先听取双方协商的意见,如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,如果发生争议,法院不会判决对该房子进行分割,只会判决由一方或双方使用,待一方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后,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。
4、军人经济适用房同国家经济适用房一样,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购房需求。不同的是,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是军人,且是符合要求的军人。具体的要求根据部队的规定有所不同。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,离婚夫妻房产分割,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。
5、如果夫妻共同购买的经适房已还清贷款,如何处理房产分割?如果夫妻共同购买的经适房已经还清了贷款,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处理。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来解决房产分割问题。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,可以向法院起诉,并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,依法进行房产的分割。
军人离婚公寓式住房如何分割
法律分析:无法分割,夫妻双方就所居住使用的军产房,仅有使用权,而无所有权。故而在离婚时,双方无法主张就军产房的所有权进行分割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同意,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法律分析:(一)首先,确定军人离婚,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,首先需要考虑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。如普通公众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分割时需要考虑满不满5年的要求,满5年与不满5年是有很大区别的。实际中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,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,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。
当然,在双方协商不成,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,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,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。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话,离婚也比普通离婚的手续麻烦很多,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,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,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军产房离婚问题处理策略
1、据悉,军产房仅供居住,并不具备所有权属性。因此,在离婚时,军人家属无权主张财产分割,只能寻求经济援助来保障住房需求。法律规定,婚姻关系终止后,夫妻共同财产应通过双方协商处理,无法达成共识者,则由法院依据实际状况,遵循照顾子女、妇女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。
2、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的,当事人只有居住权,无其他权利,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。军产房不在部队营区内的,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,可以将房产分配给军人使用,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。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的,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。
3、这类军产房分割更为严格,产权不能分给非军人一方,可参与价值分配部分给予非军人方配偶经济补偿。最后,没有支付对价的军队营房,被视为军队无偿提供的“宿舍”。
4、法律分析:给予补偿。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。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、总部。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,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。当事人只有居住权,无其他权利,既不能购买,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。
5、对于不在部队营区内、可比照承租公房处理的军产房,非军人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,若该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,可判决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非军人方。涉及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分割,法律未有明确规定。
6、军婚离婚中,军产房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,要看军队有无相关政策,并结合法律规定相关原则来具体确定。对于支付了市场对价的军产房。这种情况下的军产房是类似于经济适用房来销售的,在征得军队总后勤部的批件后可以将房产过户登记给购买方,购买方从而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。
军人离婚部队房产怎么分
1、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,首先应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分配。无协议时,依据法律规定执行。军人经济适用房并非完全归军人一方所有。军人在婚前全额支付购房款的房产,属于个人财产,应归军人所有,离婚时不进行分割。军人婚前申请购买,婚后共同支付房款的,房产视为夫妻共有。
2、军人经济适用房同国家经济适用房一样,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购房需求。不同的是,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是军人,且是符合要求的军人。具体的要求根据部队的规定有所不同。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,离婚夫妻房产分割,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。
3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。如果双方在婚前有书面约定,那么财产分割将依照约定进行。若无约定,则依照法律规定,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。这意味着,房产、家庭财产、贷款偿还、婚前赠予等都可能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。此外,离婚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和归属问题。
4、营房当事人无权要求分割。对于营房,当事人只有居住权,无其他权利,既不能购买,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,若婚姻关系解除,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,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,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。
军产房离婚如何分割
1、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的,当事人只有居住权,无其他权利,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。军产房不在部队营区内的,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,可以将房产分配给军人使用,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。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的,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。
2、据悉,军产房仅供居住,并不具备所有权属性。因此,在离婚时,军人家属无权主张财产分割,只能寻求经济援助来保障住房需求。法律规定,婚姻关系终止后,夫妻共同财产应通过双方协商处理,无法达成共识者,则由法院依据实际状况,遵循照顾子女、妇女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。
3、这类军产房分割更为严格,产权不能分给非军人一方,可参与价值分配部分给予非军人方配偶经济补偿。最后,没有支付对价的军队营房,被视为军队无偿提供的“宿舍”。
4、军婚离婚中,军产房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,要看军队有无相关政策,并结合法律规定相关原则来具体确定。对于支付了市场对价的军产房。这种情况下的军产房是类似于经济适用房来销售的,在征得军队总后勤部的批件后可以将房产过户登记给购买方,购买方从而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。
5、另外,如果军产房属于军队经济适用房,在离婚时通常会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进行分割。如果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,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,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,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,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。
6、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。该房屋在离婚时,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;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,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,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,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,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。
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
军产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如下: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。当事人只有居住权,无其他权利,既不能购买,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。若婚姻关系解除,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。
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的,当事人只有居住权,无其他权利,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。军产房不在部队营区内的,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,可以将房产分配给军人使用,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。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的,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。
当事人对军产房仅享有居住权,无所有权。在离婚时,军人配偶仅可要求经济帮助,不得分割军产房。若军产房位于部队营区内,其权属归军委、总部,由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管理。当事人无购买、置换或上市交易权,故无权主张居住权。营房非福利分房,不具价值属性,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折价补偿。
法律依据为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,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不成时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。同时,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应依法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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